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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余住建字〔2024〕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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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仙女湖城乡建设交通局、新余市物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经市住建局2024年13次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新余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表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0

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赣建字2022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结果)是指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等相关规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后形成的评价结论。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划分与评价结果运用

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主要使用于以下方面:

1.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2.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考依据;

3.作为各类评奖评优、财政性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4.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

5.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参考依据;

6.作为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的参考依据;

7.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由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采集,在新余市智慧物业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物邻通”)汇总后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情况划分为五星级(优秀)、四星级(良好)、三星级(合格)、二星级(基本合格)、一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

9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五星级;

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四星级;

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三星级;

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二星级;

60分以下或应参加未参加评价、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信用等级为一星级。

第六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评价结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优胜劣汰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七条对信用星级达到“五星”、“四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予以重点扶持,在信用星级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评价周期内,给予以下激励:

1、向社会公开推介;

2、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3、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的,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予以匹配加分;

4、优先推荐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级相关专家库成员遴选评聘;

5、在政府采购物业服务中,予以优先推荐;

6、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7、优先享受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

8、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条对信用“三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星级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1、按规定要求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指导;

2、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的,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予以匹配加分;

3、酌情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九条对信用级为“二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星级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2、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3、在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依据。

第十条信用级为“一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予以下处理:

1、列入行业重监管对象;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2、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及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3、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报并提示风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服务委托单位书面通报并提示风险,不选聘或不再续聘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4、对外来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在新余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其上级企业或上级单位函告评选结果

5、加强日常监管,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高频次的督导检查;

6、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市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承接新项目

7、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得为“一星”企业出具诚信证明

8、其他方面的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物业服务招标文件必须设置信用评价评分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与物业服务招投标信用评分匹配分值:

五星级企业信用分为5分;

四星级企业信用分为4分;

三星级企业信用分为3分;

第十二条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在门户网站、“物邻通”平台等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红黑榜评价结果,提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是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证明的依据,各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引导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查询、使用评价结果。确需出具诚信证明的,可在“物邻通”平台直接打印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加盖公章,不得出具其他形式的诚信证明。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物业服务招标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中的使用。

第十五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信用等级为一星级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应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不得允许其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监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监管,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落地,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物业服务中的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物业服务企业在报送信用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等级标识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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