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结果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和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草拟了《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市住建局将《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建议;期间组织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开展座谈会,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提出相关建议,各县(区)物业主管单位、街道(社区)、业主代表、物业行业协会反馈无意见建议。
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后形成《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2024年10月28日,市住建局行政法规科及市住建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该《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提出相关意见,市住建局根据意见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订。
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示。
附件:1《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附件1:
《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有关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 |
建议第十二条:“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在门户网站、“物邻通”平台等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提供社会公众查询。”修改为“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在门户网站、“物邻通”平台等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红黑榜”评价结果,提供社会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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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增加向公众公布“红黑榜”评价结果 |
附件2:
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有关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修改后情况 |
1 |
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
(1)建议“请核实该实施办法的决策程序等是否符合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
全部采纳 |
经核实,9月25日在市住建局网上发布了该文件的征求意见函,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对该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法规科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该文件已经履行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
(2)建议将第十条:“……1、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约谈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2、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评先评优的资格; ……”修改为:“……1、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约谈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2、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及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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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1、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约谈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2、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及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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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修改为“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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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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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 |
提出建议与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第2点、第3点建议一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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