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建局2020年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以及机关内部公开无需保密的信息信息,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信息信息。
第五条 局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审查”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和审查,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发布、审核、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七条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有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凡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首要公开内容加以公开;依申请公开件、市长信箱交办件和部门信箱受理件要及时、准确答复;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必须定期到网站等各类载体上检查信息公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开信息包括: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重大改革方案、发展规划等有关决策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其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后续举措等信息;
(五)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公开相关招投标议标文件、土地征收、质量安全等信息。
(六)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局的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
(七)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安全生产等信息。
(八)负责信息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九)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一)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十二)局属各单位向社会公开的其它内容由各单位制定报局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信息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信息拥有科室、单位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将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职能科室、单位意见,决定是否公开。
(三)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1.初步审查。 信息制作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信息内容对拟公开信息初审把关,并按照“如皋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要求注明审查意见;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对拟公开的信息及文字进行复核。
2.复核签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对上述审查意见和结论进行复核,认为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即可签发。如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应及时送市保密工作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3.程序审查。责任网站、网页等相关信息公开媒体的审查责任人最终检查上述程序是否完毕,有无遗漏,并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全体职工大会、专题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议、座谈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二)如市住建局文件、信息信息刊物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局属窗口的电子屏幕等;
(五)信息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六)信息公开信息上网平台;
(七)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信息公开时间
(一)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长期公开;
(二)经常性工作的内容定期公开
(三)阶段性工作的内容逐段公开;
(四)比较重要的临时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五)主动公开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依申请公开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未能按时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七)保密审查信息,应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包括: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较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
(二)城镇供气、公用设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三)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四)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违法案件;
(五)其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有严重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信息,由相关科室、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核实并报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者隐瞒。
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局办公室进行归口管理。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重大突发性事件相关事实不相符合,应当及时公开予以澄清。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制。实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单位配合抓的制度。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信息公开的开展、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局属各单位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建立评议制度,采取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召开各类型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方式,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不断改进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向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改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一)设立信息公开举报电话、投诉箱,由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管理。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三)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并与奖惩和职务晋升挂钩,轻者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局机关或局属单位的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局机关或局属单位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