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新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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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16:29
余府办发〔2021〕1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202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余市202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新余市202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十四五”规划要求,2025年基本完成现有城区棚户区改造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统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以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城中村和老城区等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按照急需先行、主干为重、先内后外、总体平衡的原则,结合城市危旧房现状、城中村、城区规划需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界定范围、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被征收户100%同意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且资金收支平衡的项目,优先考虑列入棚改计划。
三、目标任务
(一)开工任务
2021年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4304套,其中:中心城区3645套(含市本级3326套、渝水区102套、高新区217套),分宜县659套。
(二)基本建成任务
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任务1000套,其中:中心城区900套,分宜县100套。
(三)时间节点
1.2019年结转的棚户区改造高层建筑续建项目,2021年8月底前全面达到基本建成要求。
2.2020年结转的棚户区改造多层建筑续建项目,2021年8月底前全面达到基本建成要求。
3.202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和异地建设安置房的项目,2021年8月底前要全面达到开工要求;就地建设的项目,2021年10月底前要全面达到开工要求。具备条件的要力争早开工。
四、责任分工
(一)出具规划设计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项目用地网上挂牌出让和确定集体土地安置房用地工作
1.集体土地安置房征收工作由渝水区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2.根据棚改拆迁进度、土地出让计划等实际情况随用随发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市本级和渝水区棚改项目出具规划设计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高新区、分宜县棚改项目出具规划设计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负责。
3.安置地上房屋拆迁必须2021年6月上旬到位,以保障净地出让,棚改项目用地在全部完成土地收回、房屋征收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一个月内完成土地出让工作。市本级和渝水区棚改项目用地网上挂牌出让和确定集体土地安置房用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高新区、分宜县棚改项目用地网上挂牌出让和确定集体土地安置房用地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县区自行负责。(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投控集团,高新区管委会,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
(二)房屋征收
2021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2020年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扫尾工作和2021年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1.市本级住建等八大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扫尾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渝水区2021年棚改项目和2020年市本级的富家棚改项目、布上棚改项目、反山棚改项目、老屋场棚改项目、堆上棚改项目、桥下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扫尾工作由渝水区负责。(责任单位:渝水区政府)
3.高新区2021年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和市本级新钢机制公司棚改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高新区负责。(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4.分宜县2021年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分宜县负责。(责任单位:分宜县政府)
(三)安置房建设
1.市本级棚改项目安置房建设工作由市投控集团负责。
2.高新区、分宜县、渝水区棚改项目安置房建设由县区负责。(责任单位:市控投集团,高新区管委会,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
五、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一)资金主要来源
1.“以奖代补”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2.银行融资资金;
3.专项债券资金;
4.通过招商引进社会资金;
5.市财政资金。
(二)资金管理
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投控集团,高新区管委会,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和中央预算内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资金支持的同时,通过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的道路、绿化、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规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税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三是参照公租房、廉租房政策执行;四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管道迁改事项,产生的占道费用享受优惠政策。
(三)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征收,依法妥善补偿与安置被征收人,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城市棚户区居民,在符合保障政策的条件下,将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解决。
七、组织落实
(一)建立推进机制
全市统一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年度改造计划,统一棚户区改造政策。
1.棚改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棚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棚改总指挥部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解决棚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对各项目进行督导、通报。
2.市投控集团、高新区、分宜县、渝水区作为2021年棚改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责任到人,倒排时间,把任务落实、落细,确保完成任务。
(二)建立激励机制
1.市本级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给予工作经费。房屋征收4月底前完成任务的,按照房屋征收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工作经费;房屋征收5月底完成任务的,按照房屋征收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工作经费;房屋征收6月底完成任务的,按照房屋征收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工作经费。超过规定期限完成征收任务的,不予拨付。
2.对抽调参与房屋征收具体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经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
3.对在棚改一线成绩突出的优秀干部,向组织人事部门积极推荐。
(三)建立联动机制
相关县区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所管辖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棚改项目的申报、督导,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备案,房屋征收业务指导,争取“以奖代补”中央补助资金以及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棚改项目征收红线和土地出让指标,项目设计方案审核、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棚改项目安置房用地预审意见、出让及不动产权证办理,安置分户后不动产权证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注销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市本级棚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审批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棚改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争取棚改项目专项债券,工程项目预、决算评审等工作;市投控集团公司负责市本级棚改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安置房建设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棚改过程的服务保障和协调配合工作。
(四)建立考核机制
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查看项目建设进度、实地核查等方式每月对全市棚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约谈,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