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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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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房屋建筑(含冷库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建立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备案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将拆除工程按程序全面纳入监管,杜绝未备案、擅自实施拆除施工等现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余市加强冷库全链条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建立房屋拆除工程(含冷库房屋)备案制度、完善房屋拆除工程(含冷库房屋)职责管理制度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建立房屋拆除工程(含冷库房屋)备案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向辖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拆除(含冷库建筑)工程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小散工程安全备案手续二是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办理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拆除施工作业的,由属地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应责令停工整改。

第二部分为完善房屋拆除工程(含冷库房屋)职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是房屋拆除(含冷库房屋)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施工,承担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明确监管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并对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政策咨询: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0室   07906452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