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房屋建筑(含冷库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建立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备案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将拆除工程按程序全面纳入监管,杜绝未备案、擅自实施拆除施工等现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余市加强冷库全链条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建立房屋拆除工程(含冷库房屋)备案制度、完善房屋拆除工程(含冷库房屋)职责管理制度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建立房屋拆除工程(含冷库房屋)备案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向辖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拆除(含冷库建筑)工程,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小散工程安全备案手续。二是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办理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拆除施工作业的,由属地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应责令停工整改。
第二部分为完善房屋拆除工程(含冷库房屋)职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是房屋拆除(含冷库房屋)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施工,承担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明确监管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并对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政策咨询: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0室 079064529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