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暂行办法》文件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一)原规范性文件不适宜当前监管。我市在2010年出台了《新余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余建字〔2010〕156号)规范性文件,随着当前形势的要求,原来的文件不全面,且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当前形势,随着当前建设行业的发展,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原文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及检测单位关于质量的责任和义务缺少内容,对建设工程中中止监督、终止监督未作出说明,对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过程中措施、监督档案、竣工验收管理及对监督人员的要求没有详细明确的规范,需要出台一个新的规范性文件;
(二)当前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当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需要加强,必须深入推进质量问题专项整治,省住建厅也有相关要求,同时,市纪委、局党组也要求各级质量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度;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来看,随着建设行业发展,出台相关质量监管规范较多,部分规范性条款都散落在诸多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中,查找困难,缺乏一个覆盖全过程的质量监管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通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关于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实行举牌验证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江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二、主要内容
本文件主要包括12大部分85条内容。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包括: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监督部门、实施质量行为监督范围。第二部分为监督机构和人员。主要包括:监督机构人员考核、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第三部分为监督程序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方式和监督内容、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程序。第四部分为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以监督小组形式对项目实施监督、监督交底、监督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实施的措施、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处理、监督检测的方法和数量。第五部分为中止监督及终止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中止监督情况及内容、终止监督情况。第六部分为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实体监督管理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要求、质量监督档案内容、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监督人员廉政要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情况。第七部分为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执行法治建设程序流程、落实两书制度要求、确保设计施工图文件质量、执行发包制度内容、科学确定并执行合理工期、保证合理的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监督参建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鼓励质量创优、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格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执行永久性标牌制度、加强工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加强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严格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加强装配式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举牌验证制度。第八部分为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做好举牌验证现场实施工作、做好预拌混凝土四个环节在施工现场拍照记录、检验报告等内容、施工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配置齐全项目所涉及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验收标准、作业指导书等内容、执行见证取样检测程序的流程、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实施样板引路制度、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第九部分为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监理单位配备专业配套、数量足够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制定旁站监理方案、隐蔽工程和项目检验批检查、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在举牌验证全过程中,做好监理旁站见证和记录。第十部分为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编制勘察、设计文件负责、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按照通用规范要求参与施工验槽。第十一部分为检测单位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外地入余的检测机构承办业务前应到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不得与各方责任主体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置档案管理员,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十二部分为其他。主要包括:不适用本办法的内容、本办法施行时间,有效期2年。
政策咨询: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409室 07906669727




